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学校投入是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捐赠、企业资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运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审计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基金的筹集;
(二)负责对学生创业项目的论证;
(三)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
(四)听取和审查基金办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基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心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必须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毕业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在校违纪记录;
(四)申请项目需符合政府和学校的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
(五)创业项目或创业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
第六条 基金主要扶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及相关活动。
1、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进行所学专业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和知识应用,以形成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大学生进行自主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大学生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创办企业。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基金扶持一个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基金以无息借款和贴息方式扶持创业项目。
1、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潜力和规模,需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的项目。每个项目可由基金提供1/2至全额的银行贷款贴息。
2、借款方式:主要支持自筹资金不足的项目。项目申请者自筹资金须占项目所需资金的50%以上。创业项目进入成果收益期后(一般两年后),按照约定方式归还本金。
第四章 创业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基金的申请
1、申请基金项目的个人和团队应先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申请者对申请项目要经过周全的市场调研,提供《曲阜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基金的额度要实事求是。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项目应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创业基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论证、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审议、评审。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必须根据专家组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借贷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请额度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收益及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确定。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代表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或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因运行不良导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委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负责人要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运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征求基金管理办公室意见方可执行,如有未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的重大决策导致项目发生重要变故的,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六章 创业基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确定由基金进行扶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创业基金借款协议、贴息协议,并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开立专门帐户。基金的流转要在专门帐户下进行,同时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十七条 在项目开发和产业化实施期间,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专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中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时按质进行的创业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请该基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 基金扶持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期归还借款,借款归还金额不能以创业项目的亏损或灭失而减少或取消。项目负责人毕业时,借款还款协议作为离校手续之一办理。
第十九条 基金扶持的创业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定期汇报和重大事项申报义务,完全按照计划对资金进行使用的,由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发生资金亏损,在尽最大努力仍未好转,造成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核查并报基金委同意后,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借款。欠款的创业企业破产的,学校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第二十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阜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