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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7-10-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山东省和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将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院系应严格按照此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鼓励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院系应及时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及院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各院系应根据本意见,认真制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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