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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日期: 2016-06-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曲阜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创业观念,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有志于创业的青年学子提供创业实践的平台,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创业实习实训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促进学生在自己开办的实体公司中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服务管理中心,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基地的全面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2.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

3.负责基地的整体宣传,尤其是创业企业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4.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提供指导;

5.负责指导学子创业者协会和KAB创业者协会,营造创业氛围;

6.负责争取校内外对基地创业项目的各项政策扶持;

7.负责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擅自转租或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8.负责入驻团队的评估。

三、项目入驻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创业团队通过参加学校举办的创业竞赛获取入驻资格;

2.管理委员会为获得入驻资格的创业项目提供房屋使用证明;

3.创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公司运营材料;

4.创业项目负责人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身份证、学生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等材料备案;

5.创业团队与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6.创业团队进驻基地试运营。

第七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人员应为我校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创业项目负责人应为二、三年级本科生或一、二年级研究生;

2.入驻基地的创业项目必须是参加校内创业竞赛胜出,且经评审专家认定为可行性强的创业项目方可取得入驻资格;

3.创业项目必须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个体工商户条例》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鼓励创业项目注册成立公司。

4.从事食品、音像或通讯类等项目经营的需同时符合国家对经营内容的相关专项要求。

四、孵化基地管理

第八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3.创业团队(或个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创业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借用学校的名义进行宣传和经营;

5.及时准确地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委员会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6.创业项目应优先招聘和使用我校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

7.创业团队(或个人)的所有创业活动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

第九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在基地留宿等;

2.离开基地时,必须做到锁门关窗,关闭电源。做到用水、用电安全、节约;

3.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各创业团队成员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管理委员会报告;

5.注意防盗、防骗、防火,做到安全、有序经营。

第十条 周边管理

1.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证各自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

2.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4.装修装饰方案需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对试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情况等进行改造;

5.保护基地资产及公用设施,确保经营环境安全有序;

6.在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委员会报批。

五、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

1.初创扶持。对每年新入驻基地的项目给予6个月的试运营期,试运营期间免除水电以外一切费用;

2.融资扶持。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入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创业项目的支持资金,力所能及地为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3.场地支持。基地经营场所原则上由创业项目无偿使用。

4.特殊帮扶政策。管理委员会针对高新、专利技术项目进行特殊政策支持,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及资金支持申请。

六、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退出

进入基地的创业项目,协议期自项目入驻开始,总共一年的校内孵化期。满一年,校内孵化自动终止,同时办理退出手续。基地管理委员会可以帮助其协调校外其它创业基地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项目自身问题,无法从事继续经营,创业项目负责人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勒令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证情况属实的创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将终止协议,创业项目于5日内退出基地。

1.创业经营项目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且不予整改的;

2.擅自变更经营内容的;

3.超范围经营的;

4.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的;

5.将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6.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7.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不适宜校内经营的行为。

七、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630日起执行,由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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