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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 2017-10-2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系组织实施。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曲阜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系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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