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激励广大学生肩负历史使命、坚定前进信心,努力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 届高校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7 号)(附件1)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24届师范类省级及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比例和人数
1.评选范围: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2024届师范类本科毕业生。
2.评选比例和人数:省级不超过学院师范类毕业生总数的6%,校级不超过学院师范类毕业生总数的25%,评选人数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1.思想品德端正,积极进取,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热爱所学专业,恪守学术道德,践行诚信,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5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40%,第一学位专业所修课程最后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就业创业实践等活动,身心健康;
4.对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或有突出的获奖成果、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优先考虑推荐评选。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1.校级优秀毕业生;
2.历年思想品德鉴定和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4.自愿到乡镇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生,应优先推荐;
5.在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省级决赛中获奖,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取得荣誉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充分认识评优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按照分配的评选名额确定名单。
2.学院党委副书记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工作的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具体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保证评奖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学院要将初选名单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获评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如果离校前出现成绩不及格、结业、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称号,并由学校收回省级优秀毕业生审批材料,并报送山东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四、评选日程安排及工作要求
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学生工作处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