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与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根据大学生创业过程的阶段特点,聘请相关专家对创业阶段过程中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制度,旨在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理念,指导创业实践,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大学生成功创业。
第三条 聘任条件
1.成功创业者、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从事创业及企业管理工作的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专家;
2.热心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帮助青年创业者的合适经历及较强的公关能力。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权利
1.对学校创业教育工作有建议权;
2.指导、评审学校有关创业项目的优先权;
3.指导学生创业团队的优先权;
4.投资学生创业项目的优先权;
5.所在单位及个人享有校内、外相关媒体及学生推介权;
6.根据劳动付出,享有一定受益权。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义务
1.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创业类的活动(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工作坊等);
2.接受学生有关创业方面的咨询并给予回复;
3.方便的时候,宣传、推介学校及相关创业项目。
第六条 创业导师一个聘期为 1-3 年,可连聘;原则上每年聘任学生创业导师不多于 20 位。
第七条 创业导师遴选及聘任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并负责学生创业导师联络及导师库维护。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2016年7月10日